近日,锡林郭勒盟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判决三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1月份,东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民警日常巡查时,在一草滩地面上发现零星百灵鸟死体。后经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共发现疑似百灵鸟870只。而一段时间后,当积雪全部融化,近4000只野生鸟类的尸体全部浮现出来……
经查↓↓↓
2017年12月20日
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三人将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置的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处路东500米草滩内,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2018年5月22日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 王某庆等三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3.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4.责令三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分院民行处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5月11日
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三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内容来源:锡林郭勒日报整理自锡林郭勒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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