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是铜钱作为货币和才富观念融人社会、深入人心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古代铜钱在形态、结构、重量等方面最终完成定型的关键时期,这一过程始于秦皇,成于汉武。
秦始皇将铸币形态定格为圆形方孔,西汉武帝将铸币结构定型于有凸起的边廓,以及约3.5克的重量。其后遂成典范,近两干年的中国钱币沿袭而不改。
《史记・平准书》载:"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色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史记・六国年表》:"始皇'三十七年十月,帝之会稽、琅邪,还至沙丘崩。子胡亥立,为二世皇帝。杀蒙恬。道九原入。复行钱。"
对这两段文献所涉秦统一货币的时间问题,学界争议颇大。有人认为秦代统一货币措施当发生于秦灭六国之初;也有人认为在秦末二世之时;还有人认为秦始皇统一了货币的种类和单位,秦二世则统一了货币的铸造与发行权。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载:"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这条律文不论是战国秦的法律,还是秦代的新政,因为它出土于始皇三十年(前217)或稍后的墓葬中,其时已在秦统一五年以后,说明在秦代是一条有效法令。前文已述,战国时期的铜质铸币从大的方面来说,有布币、刀币贝币、钱等四大体系,不同货币体系间,单就重量而言,相差甚多,如果说此时秦仍袭六国之旧例,那就不是"钱善不善"的问题,而是类与类的问题,如此殊悬的重量差异,如何强行要求以同一种价值来看待?因此,合理的解释是,此时货币的形态是一致的,即货币统一发生在秦灭六国后不久。
当然,在民间,在些边远地区,继续沿用战国货币的现象是存在的,一方面是传统使然,另一方面大约与秦"半两"的铸造量满足不了交易需要有一定关系,但绝对不是普遍的现象。至于说"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其具体所指目前还不清楚。
秦始皇统一的货币,文献及出土实物都证实就是"半两"钱。至于为什么会统一为"半两"钱,最直接的原因,当然是秦在战国末期铸行的主要货币就是"半两"钱。但历代也不乏神秘主义的揣度。
西晋鲁褒《钱神论》载:
"昔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教民农桑,以币帛为本。上智先党变通之,乃掘铜山,俯视仰观铸而为钱。故使内方象地,外圆象天。大矣哉!钱之为体,有乾有坤。内则其方,外则其圆。这是最早将圆形方孔铜钱与天地相侔的记载。
南朝梁顾烜《钱谱》引《古今注》说秦"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不仅与"数以六为纪"相符,而且有学者研究认为,秦尤其迷信"十ニ"之数,以之为"圣数",这一点在有关秦代各类事件的记载中屡见不鲜,秦"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正与之相合。
因此,认为秦统一铸币为方孔圆形蕴含着一定的哲学思想,并非全无道理。当代对于秦钱统一于圆形方孔形态还有种解释,认为钱中的方孔,是为了在锉磨铜钱边缘流铜时,穿棍其中以固定,但是先秦及秦代铜钱,并不经过锉磨这一道工序,此为揣度之说并不完全可信。
秦虽在法令上统一了铜钱的形态,但其本质上对铜钱的重视程度并不够。何以言之?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说得很清楚:"官府受钱者…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从云梦秦简观察,秦律中对于许多事物的质量、规格都有硬性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规定的都有惩罚。比如对布的尺寸、质量有明确要求:"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エ律》);"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效律》)"斗不正,半升以上,黄金衡贏不正,半朱以上,赀各貴一甲盾"(《效律》)等。但对铸币的质量却并无标准,甚至强制要求美钱与恶钱相杂使用,正说明其不重视的态度。
其根源则在于,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一贯强调以农为本,以商为末,货币正是商业发达的重要体现,因而是被统治者既喜且惧的。喜者因其代表财富,是驾驭天下的重要资本;惧者因其容易引诱农民舍本逐末,荒废农事,进而导致五谷不登,饥馑横生,政权动摇。那么,秦为什么又要实行统一货币的政策呢?
这一方面是大势所趋,货币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发展后,到战国晚期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同,取缔固已不可行,放任自流则不利于维护大一统局面,统一起来更有利于管理与控制。另一方面,可能与铜的利用有很大关系。
始皇二十六年(前221)"收天下兵,聚之成阳,销以为钟,金人十ニ,重各千石,置廷官中"。销毁天下兵器,是秦消弭战争、维护统一的措施之一。但是天下铜兵不可能尽销,而且铜矿的采治年年不断,这些铜料如果不能找到合理的利用途径,难免成为社会隐患,于是诱之以利,由政府收购用于铸币,就成为一举数得的事情。
《汉书・百官公卿表》"水衡都尉"条云"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说明汉初铸钱之职归于少府,而这一设置应是承秦而来。少府为秦代主持铸造铜器的重要机构由其担任钱币铸造之主管部门顺理成章。
秦代钱币铸造权属中央,由少府负责其事,但具体的铸造职责则由中央与地方郡县共同承担。文献上虽无此类记载,但秦代"半两"钱钱文多变,轻重殊异,可证其非统一铸造。
秦代禁止民间私铸钱币。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载:
"爱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素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
云梦秦简记载的这个案例,抄写者显然已身处秦代,因此即便禁止民间铸钱的法律制定于战国时之秦国,也不影响它在秦帝国的法律效力。而且,以秦帝国对国家经济控制的力度而言,断不可能在统一之前禁止私铸钱币,到了统一以后反倒放奔了对这一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