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3月14日消息(记者 苏靓)如今,网络购物成为人们重要购物方式之一,却也存在各种交易风险。网购存在“货不对板”现象是否构成消费欺诈?遭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又该如何维权?近日,秀英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5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47400元。
翡翠货不对板 原告提起诉讼
2022年10月20日,原告经淘宝店铺添加了被告微信名为“翡翠供应商”的微信号码,并在被告朋友圈中选中其中一款翡翠镯料。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承诺其选中的翡翠镯料在起货后与其向原告发送的图片一致,此后,原告与被告就该镯料的价格进行了协商,定价为15800元不含加工费。
10月2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通过微信二维码向案外人李某刷卡支付6580元,通过银行转款方式向被告转款9000元。同日,因需进行加工,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添加了微信号为“小象翡翠工作室”,将加工的要求告知了工作室,并支付了800元的加工费。
10月28日,“小象翡翠工作室”向原告展示打磨翡翠手镯过程时,原告发现加工的手镯与购买的不一致。当原告收到了翡翠手镯后,发现手镯的颜色、冰种、光泽度都与卖家在微信上展示的货物样品存在巨大差异,要求“小象翡翠工作室”及被告退货退款。由于“小象翡翠工作室”与被告均未向原告予以回复,原告遂向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微信展示的翡翠。法院供图
原告实际收到的翡翠手镯。法院供图
法院认定“货不对板”判决被告赔偿
经秀英区人民法院庭审查看,原告所选翡翠镯料颜色呈冰蓝色,整体较为通透,而原告收到的手镯呈灰白色,整体通透感与图片相差甚远,有明显出入。
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翡翠镯料相关信息,就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付款,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向原告交付对应的货物。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原告选中的翡翠镯料需要进行定做,但根据图片及原告收到的成品,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巨大,可以认定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发送与图片一致的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退货的诉请,于法有据,故秀英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被告交付的货物与其展示给原告的货物明显货不对板,且承诺向原告退款的情况亦不存在,应当认定被告存在欺诈原告的故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
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5800元及支付三倍赔偿474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交还被告向其邮寄的手镯一只。
法官提醒消费者擦亮双眼
随着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网上购物渠道越来越多,除了各大电商平台,还有个人商家在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卖货。对于此类网络购物,一旦出现纠纷,将会为消费者维权带来很大风险和难度。
面对繁多的购物渠道,消费者应擦亮双眼,做到谨慎甄别,同时也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商家对售卖商品的描述、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对于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诚信守法经营、不作虚假宣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